被处罚单位:广东博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D615101C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6号楼340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薛迎俊 联系电话:199****3337
身份证号码:372824********4652
(案由): 拖欠工资报酬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张某、陆某2人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若干个月的工资报酬共计50782.76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佰捌拾贰元柒角陆分)的违法事实。我局依法通过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开民政卫健监罚告字〔2026〕第29号),但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张某和陆某2人的劳动合同及询问笔录、考勤记录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及时支付所拖欠个人工资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具体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