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广东博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D615101C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6号楼340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薛迎俊 联系电话:199****3337
身份证号码:372824********4652
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张某、陆某投诉广东博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依法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张某、陆某2人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若干个月的工资报酬共计50782.76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佰捌拾贰元柒角陆分)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民政卫健改令字〔2026〕第41号),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湛开民政卫健监理告字〔2026〕第25号),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考勤记录表、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张某2025年1、2、4、5、6月的工资24207元,足额支付陆某2024年11月、2025年1、2、4、5、6月的工资26575.76元,共计50782.76元。
二、责令你单位按应付工资报酬金额 80% 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19365.6元,向陆某加付赔偿金21260.61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