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湛江市东海岛扩大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管理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湛发〔2008〕4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正式移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四至范围为:东至东简镇龙腾村西侧,坡头村西侧,南至穿岛公路北侧,西至东山镇青蓝北村西侧,北至海边,具体以界址坐标控制为准。为加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的管理,促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式小产权房”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或非法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范围内抢种农作物或挖掘鱼虾塘等,属抢种的农作物或在该通告颁布后挖掘的鱼虾塘等,一律不予赔偿。
以上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