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和《湛江经开区“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区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现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许可事项公示如下: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三、【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公示时间:长期,如对公示上报项目有异议,请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企业农财会计科)反映情况。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