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湛江货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16层1606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陈瑶 电话:133XXXX1475
案由:涉嫌拖欠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洪观燕等3人2022年6月份和7月份6天工资共18734元(其中洪观燕6278元、黎小燕6090元、唐月景6366元),逾期不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改令字〔2022〕42号)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依法足员足额支付洪观燕等3人工资,未按要求整改,并且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改令字〔2022〕42号)、调查笔录及员工被拖欠工资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且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瑶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
3.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转账须知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五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电子版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