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社保减免就业医保

7首页 > 通知公告 > 公示

关于重新调整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硇洲灯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性控制地带的公示
来源:本站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11:41:28  
【打印】 【字体: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数据的通知》(粤文旅文保[2021]135号)要求,为完善我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硇洲灯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矢量数据,我局委托第三方湛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硇洲灯塔进行“四有”档案编制工作,并依据《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的新标准在原有范围内重新划定硇洲灯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个人实名或单位加盖公章的方式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通讯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厦912室,邮政编码:524076,联系人:罗友先,联系电话:13702720911,电子邮箱:lyjwtk@126.com。

       附件:1.硇洲灯塔-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

       2.硇洲灯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字说明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硇洲灯塔-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

图片1111.png

 

附件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字说明信息表

●文物名称

硇洲灯塔

●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类别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年代

1899年

●公布批次

第四批

●公布日期

1996年11月20日

●公布文号

国发〔1996〕47号

●文物本体占地面积

7573.54平方米

○文物本体建筑面积

塔座层46.51平方米;塔身层34.46平方米;灯座层19.55平方米。合计100.52平方米。

硇洲灯塔附属房:406.79平方米;

陈义同志之墓:32.28平方米;

陈义同志纪念亭:27平方米。

○建筑结构

石砌体、砖混 

○建筑层数

三层、单层

●地址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孟岗村上岭村马鞍山

●文物本体

硇洲灯塔,含硇洲灯塔附属房、陈义同志之墓、陈义同志纪念亭。

●保护范围

从硇洲灯塔文物本体外缘起,东至外围墙106.5米位置;西至外围墙20.8米位置;南至外围墙14.6米位置;北至外围墙59.9米位置,保护范围面积:7060.96平方米。

保护范围坐标:

1.X:2312156.168 ; Y:37459067.915 ,

2.X:2312242.876 ; Y:37459155.503 ,

3.X:2312253.464 ; Y:37459153.202 ,

4.X:2312245.674 ; Y:37459083.648 ,

5.X:2312241.015 ; Y:37459061.238 ,

6.X:2312219.222 ; Y:37458992.897 ,

7.X:2312196.987 ; Y:37459020.736 ,

8.X:2312167.936 ; Y:37459049.294 ,

9.X:2312167.119 ; Y:37459057.131。

●保护范围措施及要求

1.保护范围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合的,从严要求管控。

2.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

3.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4.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东延伸至外围墙外0.5米位置,向西延伸至广场30.0米位置;向南延伸至外围墙外0.5米位置;向北延伸至林地5.0米位置,建设控制地带面积:4461.56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坐标:

1.X:2312131.172;Y:37459043.371,

2.X:2312242.777;Y:37459156.120,

3.X:2312258.624;Y:37459152.563,

4.X:2312250.571;Y:37459082.635,

5.X:2312245.780;Y:37459059.724,

6.X:2312221.147;Y:37458982.475,

7.X:2312216.022;Y:37458948.834,

8.X:2312174.671;Y:37459000.605。

○建设控制地带措施及要求

1.建设控制地带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制地带重合的,从严要求管控。

2.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4.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