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企政策清单表 | ||||||||
| 序号 | 实施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具体办理内容 | 具体实施文件 | 是否使用系统审批,如有需列明系统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国家税务总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 否 | 郑琳 | 13702886585 |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 |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否 | 郑琳 | 13702886585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
| 3 | 国家税务总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 否 | 郑琳 | 13702886585 |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 |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否 | 郑琳 | 13702886585 |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
| 5 | 国家税务总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否 | 郑琳 | 13702886585 |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
| 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 1.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 号)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48 号) | 是 | 张杰君 | 2535280 | |
| 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每户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 1 万元。 | 1.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3〕1号)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48 号) | 否 | 张杰君 | 2535280 | |
| 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支持升级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 1.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48 号)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开办函〔2023〕45 号) | 是 | 张杰君 | 2535280 | |
| 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增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奖补 | 2023-2026年期间,对新增的“个转企”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 1 万元。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开办函〔2023〕45 号) | 否 | 张杰君 | 2535280 | |
| 1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拥有多家分支机构、连锁门店的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集中变更时,可按照“市内通办”流程进行办理,实现“集中受理、就近领照”。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湛市监许〔2023〕121 号) | 是 | 张杰君 | 2535280 | |
| 1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含有“连锁餐饮管理服务”)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市拥有 5 家以上(含 5 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需为分支机构,下同),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通过的,该单位在本市新开直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以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需现场检查。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湛市监规字〔2024〕1 号) | 是 | 张杰君 | 2535280 | |
| 1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 1.食品生产许可:同一企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地址,或在其住所以外增加生产地址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 2.食品经营许可:在湛江市同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拥有 5 家以上连锁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超市、便利店、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是 | 张杰君 | 2535280 | |
| 13 | 发展改革和科工贸数据局 |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补 | 省对首升规企业次年直接奖补20万元,首次升规后次年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奖补20万元,首次升规后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10%以上的企业奖补20万元;市对首年上规企业奖补5万元;区对首年上规企业奖补2万元,在第二年维持规上企业的奖补3万元,在第三年维持规上的奖补5万元。 |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5-2027年省级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方案的通知 2.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湛江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 否 | 0759-2968405 | ||
| 14 | 发展改革和科工贸数据局 |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 市对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 5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否 | 0759-2968401 | ||
| 15 | 财政国资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实施细则 | 切实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引导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大为实体经济贷款投放规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详细见政策)。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开经科〔2024〕41 号) | 无 | 钟清宙,电话13729002803 | ||
| 16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17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二)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18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19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 1人 1000 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0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三)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 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 元。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1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每人 5000 元。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2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每人 10000 元。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3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 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补贴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的,按每月实际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4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辖区内,离开我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贴标准 10000 元。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5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创业租金补贴 | 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聘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 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 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6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 6 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标准 招用 3 人以下(含 3 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 人以上(含 4 人)的每增加 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 不超过3万元。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7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创业孵化补贴 | 补贴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 1 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二)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补贴标准 按每年每户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76 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8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贷款对象:(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 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 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 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 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申请条件的。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 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申请条件外,所创办 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 3 年内。 贷款条件:(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 55 周 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下同)。(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 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 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贷款贴息: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湛人社〔2023〕68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29 | 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贷款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 业。(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 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 100 人的企业 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无拖 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创 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 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 确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符合借款人条件。 贷款贴息: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湛人社〔2023〕68号) |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 3391690 | ||
| 30 | 民政和卫健康局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企业向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申请补贴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 | 人社集中一体化系统 | 31997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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