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秋(440883XXXXXXXX1924):
我大队在调查庞瑜等5人投诉湛江玲丽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她们2024年1月至4月工资一案时,在通过联系电话告知你本人到我大队协助调查情况下,你本人未到场, 2024年8月26日,我大队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33号),因无法联系你本人被退回,你本人未按照《改正指令书》要求来我大队协助调查。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大队通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33号),请你在三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33号)的要求来我大队协助调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4-1号泉庄街道办二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陈永和、王瑞 联系电话:0759-3199709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