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我区劳动仲裁委依照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裁终局”裁决,劳动争议处理明显提速,劳动者比以往更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李女士要求其工作单位某宾馆支付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1996年起的养老保险费等,区劳动仲裁委依照新法进行了终局裁决。李女士和律师商量后,对仲裁结果基本满意,决定不使用新法赋予劳动者的“独有”上述权,不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希望宾馆能主动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本案从立案到裁决共用了一个月左右时间,如果是以前,李女士可能要耗上11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等到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
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减少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耗费。以往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均实行“一裁二审”,新法则对部分劳动争议中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新机制。两者最大分别是: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前者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均可上诉,官司可一直打到法院二审终审,后者规定用人单位不服裁决也不可上诉,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裁决事项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有素贿受贿行为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才可向所有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到意见》,细化了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药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且其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的,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争议、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争议,都列为“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