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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我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我局制定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用实施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用实施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暂行细则》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17〕172号),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年度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湛江市 “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称“抽查系统”)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对抽查系统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设定的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领导组织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镇(街)、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开展全区性的联合抽查活动。
各镇(街)、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联合抽查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联合抽查活动。
第六条 各镇(街)、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和全覆盖为目标,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各镇(街)、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联合抽查计划。联合抽查计划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牵头部门、响应部门、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
第七条 提出联合抽查申请、发起联合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及拟定联合抽查的响应部门,将项目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全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审阅。抽查计划实施前一个月,由牵头部门拟定《联合抽查函》,书面向各响应部门征求意见后实施。牵头部门负责发起具体的抽查任务,在实施抽查过程中与被检企业进行沟通、协调。
响应部门是指牵头部门在计划中确定的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响应部门按照计划按时参加联合抽查任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 联合抽查应当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规定开展。特殊情况确须调整计划内容的,应由牵头部门将调整原因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变更计划内容。
第九条 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任务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在抽查系统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事项等事宜。
任务设置完成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经锁定操作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任务执行部门”)。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十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要调配好执法力量,由牵头部门在抽查系统中随机抽查执法人员。
参与联合抽查的全体执法人员,应服从牵头部门的组织安排,并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相应抽查事项的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已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
各任务执行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牵头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二条 检查活动按照“监管清单”、“一次到位”的原则开展,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活动,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检验检测等其它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接受任务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事先告知通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情况。
检查小组根据各部门职责,结合各部门的检查事项,对被抽查对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应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各自填写《“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制作现场笔录,视检查不同情况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联合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形成检查结果。实地检查结束后,各部门检查小组成员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双随机”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由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成电子版录入抽查系统。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后,由各部门分别审核,审核同意后检查结果将自动在官方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湛江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未完成审核的,视为未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并在公示平台上对应记录在检查对象名下,向社会公示。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形成相应检查结果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应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或扫描录入抽查系统)。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要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全力以赴抓好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推进。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联合抽查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车辆租赁等费用,应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涉及食宿、差旅补助等事项,依照区管委会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引导企业理解、配合、支持联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与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