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18年乐华街道办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 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附表:
第二部分 2018年乐华街道办部门预期算表(1-8)
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四、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2018部门收支总表
七、2018年部门收入表
八、2018年部门支出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本街道主要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本辖区居民区街巷胡同绿化美化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项工作。依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协助开展司法所工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安全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乐华街道办1995年成立,是全额预算单位,下设办公室、计生科、综治办、经发办等4个科室,下设观海、明哲、海滨东、园岭4个社区,设有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职人员18人,聘用合同工35人,转业士官兵5人,聘用卫生协管人员8人,市安排残疾人1人,街道六个社区公共报务平台人员12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64.12万元,比上年增加36.41万元,增长5%,主要原因是转业士官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增加.
三、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764.12万元,比上年增加36.41万元,增长5%,主要原因是转业士官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增加.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764.12万元,按用途划分:
基本支出预算642.02万元,占总支出的84.02%,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29.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5.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6.76万元。基本支出预算较上年增加25.36万元,增长4.11%,增长原因主要是转业士官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增加.
项目支出预算122.1万元,占总支出的15.98%,较去年增加11.05万元,增加9.95%,增加原因主要是转业士官安置费。
四、"三公"经费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74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3.24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8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下降5.26%,主要原因是2018年减少1人。其中:办公费5万,印刷费2万,邮电费5万,差旅费1.5万,日常维修费3.5万,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1万。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没有安排预算经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没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此项目由区考核办统一管理。
(五)分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我们乐华街道办对有关科目作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