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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来源:本网  作者:区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9-12-28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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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地方性许可措施

一、禁止准入类

1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1)

二、许可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1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收购珍贵及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批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大麻种植、加工及种子经营许可

2

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

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在林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许可

利用森林资源或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需通过审批(各有关地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采集、出售、收购、加工省级重点珍稀林木审批(各有关地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省级以下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经营权流转核准;设立湿地公园审批(各有关地区)

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审批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水产苗种、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

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渔业养殖、捕捞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渔业捕捞活动许可,渔船和企业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许可,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使用船网工具进行捕捞需通过控制指标审批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许可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审批

建造人工鱼礁审批

7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

动物诊疗许可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单位认定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的试验、生产和经营

农药登记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许可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和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9

未获得许可或检疫,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

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

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制造业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指定生产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

新兽药注册、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药(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三)建筑业

1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土保持、占用农田灌排设施的项目,不得从事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建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复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2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审批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以外),需取得许可

2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建设工程、水文测站等特定活动

河道采砂许可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各有关地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捕捉、捕捞、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经过批准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植物采集、出售、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5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相关特定区域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批准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第133-142项(略)

(七)其他

1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附件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项目号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一)农、林、牧、渔业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2

禁止占7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7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10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条例》

11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制造业

1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三)建筑业

1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2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以及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预报、普查信息及灾情信息

《植物检疫条例》及农业农村部意见

4

禁止检疫对象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

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6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1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2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4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5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6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7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8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20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2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

23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