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社保减免就业新冠疫苗医保

7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章程
来源:本网  作者:区国土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16:49:49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4楼B17室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主管单位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制订辖区内土地储备、供应的规划和计划,并按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二)负责收储土地的统一储备管理,合理调配土地资源。

(三)负责供地前的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 

(四)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                    

(五)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支部,由中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负责管理,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支部,中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中心党员遵守中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的教育管理,按规定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总支及下属党支部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中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是中心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心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心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主管单位

十六条主管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提出行政负责人人选,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业绩状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单位权利。            

十七条主管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为本单位提供经费保障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中心的党建、干部人事、资产财务、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等方面的工作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中心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主管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产生方

由相应区干部人事任免权限的部门任免。

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置管理岗12名,专业技术岗12名,中心暂未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议事规则: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业务运行,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等方面工作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公益服务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宗旨、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自觉遵守公共服务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主管单位统筹领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按照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好政策落实情况,履行辖区内土地储备项目推进职责。负责协助了解项目需求,反馈意见及建议 。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岗位责任分工;依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工作年度计划和日常业务管理;按照主管单位的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政策落实情况,完成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主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主管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 年8月18日经中心职工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