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依法成立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并对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和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三)编制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所监管的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重要人选。 (五)依法开展下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工作。 (六)负责做好下属困难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国有资产案件的诉讼工作、维护区属国有资产权益。 (八)承办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