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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0〕2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1-01-07 1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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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隆津冰厂:

       注册号:440806600044716

       经营者:陈周建

       实际经营者:李莲娣

       住所: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国防路8号房屋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国防路8号房屋内依法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有噪声产生,设置有降噪设施,湛江经济技术开发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厂生产时产生排放的哭声进行了噪声监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4-0005号)结果显示,2019年11月8日你厂外排噪声为68.2dB(A)(碎冰机开机未碎冰),超过你厂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昼间标准限值60 dB(A),产生的噪声对你厂东面居民造成影响。

       2020年7月1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0)第3-001号)结果显示,你厂2020年7月17日外排噪声为68.3dB(A) (碎冰机开机连续碎冰),超过你厂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昼间标准限值60 dB(A),与2019年11月8日的检测结果相比,你厂通过整改后,噪声有所下降,但仍超标。

       以上事实,我局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4-005号]和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0)第3-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19〕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3月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厂于2020年3月5日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辩,申辩称:若贵局此时以我厂外排噪声存在轻微超标的情况,直接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生存和经济发展。此外,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厂目前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生产生存受到严重影响,有此困难时期,若贵局对我厂作出巨额经济处罚,无疑会使我厂雪上加霜,并面临停业倒闭的风险。在全国抗疫复产的特殊时期,希望贵局能充分考虑我厂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我厂积极扶持和帮助,共克难关。我厂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争取忙解决企业噪声排放超标问题。对你厂的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所以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19〕3号)、2019年11月15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0〕1号)、2020年3月2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厂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进行了整改,且噪声超标程度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邮政编码:524022

       联系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科        电话及传真: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