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环境保护领域
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2462338C
法定代表人:黄定全
住所:湛江市东海湛林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江经开区东山街道调伦村委会黄家村南坑仔地块(湛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的场地)上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检查。经查该场地位于五一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为混凝土废渣(废弃物),堆放场地未设置任何污染防治设施。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湛林路北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将约70车(约1120立方米,约1456吨重)混凝土废渣(废弃物)运至湛江经开区东山街道调伦村委会黄家村南坑仔地块处堆放。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物)的场地复查时,原堆放的混凝土废渣(废弃物)基本清理完毕。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3日、9月14日、9月18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处置费用收据、运输车辆费用收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书》,申辩称:一、你公司的混凝土废渣是在不知道堆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情况下进行堆放的;二、对自身的行为过错已及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改,请求从轻罚款2万元。对你公司的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五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于2014年7月划定,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五一水库”集雨区范围的全部陆域。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物)的地点在“五一水库”集雨区陆域内,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有标识牌。因此,你公司辩称的不知道堆放混凝土废渣的地方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理由不成立。尽管你公司在接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1﹞6号]后,对堆放的混凝土废渣(废弃物)进行了清理,但鉴于你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的混凝土废渣(废弃物)数量较大及堆放时间较长的情节,我局不同意你公司请求按法律规定最低额罚款2万元的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1〕1号]、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书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店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604室
联系电话: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