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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4〕1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7: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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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裕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1749836B

        法定代表人:黄碧霞

        地址:湛江开发区平乐上管区南区7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8日,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平乐上管区南区729号的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腊味生产工艺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清洗鲜猪肉的清洗废水和车间的清洁废水)和生活废水(员工生活废水和食堂废水)产生,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排污口编号:WS-001)有废水正在排放。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污水排放口(排污口编号:WS-001)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2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30mg/L,总磷为21.0mg/L,总氮为102mg/L,氨氮为79.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36mg/L,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300mg/L、总磷4mg/L、总氮35mg/L、氨氮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分别超标0.77倍、4.25倍、1.91倍、2.19倍和0.5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2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8日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标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5、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8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

        6、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的环评手续、废水应执行的标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和废水年排放量的情况;

        7、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水费发票3张,证明你公司用水量;

        8、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调取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章节摘录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9、你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10、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