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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1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09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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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限改字〔202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湛江市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发区海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552U391

负责人:钟彩霞

住所: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2号湛江海滨宾馆美裕加油站右侧三角地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案件线索,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对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2号湛江海滨宾馆美裕加油站右侧三角地商铺的湛江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发区海滨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你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552U391),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919054717),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公司对机动车的检测视频,同时查阅了相关资料,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公司站长梅济豪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彩霞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彩霞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对车辆粤GYH033(燃料类型:柴油)机动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处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出具的车辆粤GYH03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800472303201548424469)检验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场”(否决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为“否”,机动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另,你公司对被检测的车辆粤GYH033收取了人民币250元检测费用。综上,你公司实施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站长的单位和身份信息;

      (二)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执法照片及视频;你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提供的车辆检测影像资料以及车辆粤GYH03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800472303201548424469)和《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三)2025年1月6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你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名称:湛江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1919054717)复印件、王楚民和林旭照及梅济豪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员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批准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以及你公司检测人员的资质;

      (五)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对检验(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对检验(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完成整改的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