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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 环罚〔2025〕 1 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26 14: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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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湛江市云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

负责人:周 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6MA54GK7KXM

营业场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市路口东侧101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12月16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市路口东侧101商铺的机动车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公司对机动车的检测视频,同时查阅了相关资料,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站长梁斌涛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授权的负责人周毅及检测员陆盛标进行了调查询问,于2024年12月27日对负责人周毅及检测员陆盛标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对车辆苏AJ2150(燃料类型:柴油)、2024年3月22日对车辆皖KJ0626(燃油类型:柴油)、2024年3月1日对车辆粤K6V806(燃油类型:柴油)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显示,气体检测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的深度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1.5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测。2025年1月9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站长梁斌涛、负责人周毅、检测员陆盛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0日制作的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尾气检测工位监控视频6份、机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气体检测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的深度不足400mm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名称:湛江市云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1719050412)、2024年12月31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名称:湛江市云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1719050412)、2025年1月2日提供的陆盛坚、陆盛标《机动车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员》培训证,证明你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批准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4、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12月2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2025年1月9日提供的尾气检测工位监控视频3份、机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规范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情况。

        6、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罚款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