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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限改字〔2025〕4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12MACKXXX64U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以北(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6月5日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以北(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钢渣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设有1个面积约7500平方米长方形混合堆场(堆放废钢渣和废钢渣尾料,废物种类SW01冶炼废渣,废物代码312-001-S01),1个生产车间设置在混合堆场西北位置,为单层钢结构,设置顶棚;磁选工序(含腾空磁选机1台、强磁滚筒1台、皮带输送机3台、振动给料机1台)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渣入料仓→振动给料机→磁分选,选出的主要产品为块铁、含铁尾料,分选剩下的为废钢渣尾料。现场检查时,磁选工序均未运行,场地未见堆放废钢渣原料,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少量的块铁、含铁钢渣。混合堆场堆放有废钢渣尾料约86000吨,其中约5000吨未覆盖。检查时该公司混合堆场东、南、西边未设置截流沟(西边有150米长截流沟正在施工建设),生产车间以南的地面约3000平方米未硬底化。
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完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第5.1.3条“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和第7.5条“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建造防渗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和采取覆盖抑尘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3、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于2025年6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关于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23〕31号)、《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XXXX12XXXXCBD64U001Y)及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以及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5月23日调取的《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其环境管理要求;
5、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对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对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