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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6〕1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4-14 08: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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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xxxx53718718

经营场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林场南湖

经营者:吴德清   

身份证号码:440801xxxxxx10xx32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后坡村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对你厂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东简街道村林场南湖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厂区内堆存的原料砂未覆盖;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露天堆放有70-80吨左右钢渣,厂区中间堆放有约30吨部分覆盖的钢渣、厂区西南边堆放有约30吨未覆盖的钢渣;厂区南边边界及西南边界至西北边界的水坑旁堆放有建筑废渣,部分已经覆盖;厂区中间有一块约5000平方米用围挡围住的长方形地块,其中有3500平方米已硬底化,硬底化地面上堆放有4堆料子钢(3堆已覆盖,1堆未覆盖)、1堆铁粉(未覆盖);水泥砖生产装置以北地面已经硬底化,水泥砖生产装置以南地面中间有小面积硬底化、余有11000平方米地面未硬底化,水泥装置以南地面目视可见积尘最高厚度有2厘米左右。综上,你厂实施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你厂于2026年2月5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3、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湛环建﹝2009﹞192号)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xxxxxxxx718718001X)复印件,证明你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收款收据打印件6份,证明你厂厂区钢渣来源;

       6、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过磅单打印件4份,证明你厂厂区内建筑废渣来源;

       7、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1号]和2月6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2号],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26年3月5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生产及堆放物料所需场地已硬底化,场地内堆放的物料已覆盖。

       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2号]和2026年2月6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事实;

       (三)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1号]和2023年3月31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8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情况2次以下,罚款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你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细则附件,对相应裁量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后,得出初步罚款区间……;将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含倍数)×10%×调整系数总和,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弱罚款区间限值为限。”、第七条“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调整系数)(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