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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3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5-27 0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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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湛江市华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018XXXXX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屠宰加工作业。作业时有冲洗水、浸烫水、肉品清洗水、地面清洗水等废水产生,废水经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出。排出的废水沿你公司外围墙铺设的管道输送回厂内管道,汇集厂区雨水管集水后通过埋地混凝土管道排入厂区西边围墙旁的小水沟。我局委托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ZJ-2026XXXXX)显示,你公司2026年5月8日排放的废水中总大肠菌群浓度为28000NPN/L、氨氮浓度为38.0mg/L、总磷浓度为9.77mg/L,均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XXXXXX88XXXXXX1R)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大肠菌群数为5000个/L、氨氮为15mg/L、总磷为1.0mg/L),分别超标4.6倍、1.53倍、8.7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二)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三)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于2026年5月1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四)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ZJ-2026XXXXX)]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5月8日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五)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项目竣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5月11日调取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及废水日排放量。

         (六)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0XXXXXXX53XXXXXR)正本复印件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5月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打印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及废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七)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XXXXXX)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编号:20221XXXXXX)、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

         (八)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设备和检测设备已经过校准;

         (九)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表复印件一套,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十)你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提供的水资源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用水量;

         (十一)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限值要求。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限值要求。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