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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凡拥有我区常住户口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文件规定。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街道办审查受理。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与原件核对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8岁以上子女上学者提供学校的有效证明) ;
(三)与原件核对后的失业证、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疾病诊断报告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如房产证明、工商企业登记证明、车辆证明等) ;
(五)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三)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不补齐的;
(二)未经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进行核对的;
(三)不同意签署核对委托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