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一、申请对象
1.本辖区户籍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街道办审查受理。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别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及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申请人手写申请书(申请人自行拟写)
6、社保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