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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湛江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湛开人口社事通〔2021〕149号)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湛江经开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以及具有湛江经开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部队服务管理已移交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湛江市安置的军队高龄离退休干部,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按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节日慰问金(春节、重阳)按每人每次300发放。
三、发放时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实行按月份发放。
四、计发时间:高龄津贴自高龄老人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五、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线上申请通过“粤省事”办理。
(二)线下申请。高龄老人(或代理人)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203)
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
(湛民〔2022〕151号)
一、发放对象:具有湛江市户籍的以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一)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满65周岁的轻度失能老人按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200元/月·人。
(二)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按60元/月·人。
三、申请办理: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四、发放方式:由乡镇(街道)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委会、邻里等提供照看护理服务的,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的护理费标准收集服务提供方的姓名、银行账号及当期护理经费清单,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拨付到护理服务提供方。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的通知
(湛民〔2018〕99号)
一、申报条件:凡在我市死亡且遗体在我市各个殡仪馆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一律由火化地的殡仪馆即时免除七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七项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180元—4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
(二)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80元;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230元;
(四)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50元,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六)遗体消毒(每具90元);
(七)普通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两项(每个150元)。
每宗最高免费限额为1540元,最高免费限额经物价主管部门调整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34309)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指南(暂行)
(粤民办发〔2022〕3号)
一、孤儿申报条件: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条件: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一)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政策优惠。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医疗救助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由医保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限额。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教育补贴,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儿童所在学校提出学生资助申请。
(五)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的孤儿助学金。
(六)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粤福童享·助梦远航”助学项目的通知》,为广东省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连续就读于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的学生,在符合资助条件期间可享受每人3000元一次性助学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标识对象在读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该项助学金由省慈善总会拨付,项目从2026年起实施,首期为四年。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粤民福〔2013〕15号)
一、发放对象: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办理:由感染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发放标准和时间:符合条件的感染儿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散居社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粤府令262号)
一、申报条件: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保保障对象。
二、申请办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一)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低保户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政策优惠。
(三)低保户申请医疗救助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低保户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低保户,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低保户的家庭每月每户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5m³的免费水量,对于当月用水量不足5 m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
(五)供电部门对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六)低保家庭学生可享受教育补贴,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儿童所在学校提出学生资助申请。
(七)低保家庭中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的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新领取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适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取消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再适用廉租住房租金优惠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粤民规字〔2024〕1号)
一、申报条件: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办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一)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从确认之日下月起按月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
(二)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评估等级向照料特困人员的亲属、村(居)委会或供养机构按月发放特困人员护理费。
(三)特困人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政策优惠。
(四)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特困人员按100%的比例由医保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限额。
(五)特困人员的家庭每月每户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5m³的免费水量,对于当月用水量不足5 m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
(六)供电部门对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七)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学生可享受教育补贴,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学生资助申请。
(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特困人员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适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特困人员身份被取消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再适用廉租住房租金优惠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
(九)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据实核销。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湛府办规〔2022〕1号)
一、申报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二、申请办理: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政府(医保部门)按规定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800元(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3万元。
支出型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7200元(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3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五)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可享受教育补贴,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学生资助申请。
(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可向住建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向人社部门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八)司法部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湛民〔2021〕84号)
一、临时救助的定义: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申报条件: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及经常居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应符合救助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申请办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四、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 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 10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 15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粤民规字〔2021〕1号)(粤民规字〔2022〕3号)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二、申请办理: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省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三、补贴标准: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17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90元。
四、制度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备注: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线上”补差发放流程的通知 》,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自动扣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金额,进行补差发放。)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湛江经开区“长者饭堂”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户籍属经开区特困人员(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不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服务地点:
1.泉庄长者饭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龙潮社区490 号广东云兴供应链有限公司)
2.乐华长者饭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号阳光花园东商铺6-8号江开发区聚源猪什汤)
3.东山长者饭堂(湛江开发区湛林路东山里东山悦顺餐饮店)
4.东简长者饭堂(湛江经开区东简街道新路口22号02档口湛江开发区东海聚点一餐饮店)
5.民安长者饭堂(湛江开发区民安街道农商行斜对面黄桃妹餐饮店)
6.硇洲长者饭堂(湛江开发区硇洲镇人民路54号一楼硇洲李冲餐饮店)
三、就餐时间:午餐:11:30-13:30
四、补贴名额:每天每家长者饭堂政府补贴不高于50份,以当天刷卡就餐为准,先到先得。
五、明确服务对象补贴标准:(每餐标准不低于12元)
(一)一类服务对象。以下2种人员予以每人每天首次就餐消费补贴6元,个人自付6元。
1.特殊供养人员(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2.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二类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不含80周岁)的老年人予以每人每天首次就餐消费补贴4元,个人自付8元。
(三)其他服务对象,以消费金额自费。
服务对象每日只在当日首次消费予以餐饮企业让利和政府补贴,二次消费要按消费金额自费。
六、申请办理:由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等向虎屋对象户籍地各街道、村(居)申请。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923)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发〔2026〕6号)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东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三、补贴形式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50%。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六、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自2026年1月1日起,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民政通”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在线上统一开展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自动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203)
“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银龄安康行动”是专门为老年人量身制定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项目,旨在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减轻老年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经济负担,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升幸福感。
一、受保对象
户籍为湛江经开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保障内容
★★以上保障内容政府已进行购买,受保对象不需要额外进行购买支付。
三、理赔申请材料
申请理赔需提交以下材料:
1.必需资料: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出险人本人或收益人的银行账户;其余资料按所申请的赔付类型,提交以下相应项目的材料:
2.意外医疗:门诊或住院病历、医保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诊断证明;
3.意外住院津贴:提供住院小结;
4.意外伤害: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等情况,请及时报案并咨询保险公司服务专员。
四、申请流程
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可由出险本人或受益人直接拨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95511)联系保险公司专服(全天24小时接受报案),准备好相关凭证。若存在特殊情况行动不便的,可联系保险公司区域服务专员提供上门服务。关于业务咨询或无法联系区域服务专员可联系区民政卫健局、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同志。
泉庄街道、乐华街道服务专员:13420129143。
民安街道、东山街道服务专员:13828248689。
东简街道、硇洲镇服务专员:18820708987。
(政策咨询:区民政卫健局 联系电话:0759-2966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