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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9〕6号)
来源:李文超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5-16 0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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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6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00L253718718

经营者:吴德清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东间林场南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厂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东简林场南湖的钢渣分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9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8号)及2019年4月11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