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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招商局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0-12-02 09: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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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科办事指南(办事程序)

☆ 收费审批程序

    1、申请收费单位在报批收费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价科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费立项的依据,收费对象、范围和收费行为的维持期限,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等。收费申请报告须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后盖公章,并将上级有关文件(复印件)附上。

2、由物价科有关人员对申请收费单位送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拟定收费方案报科长审核。

3、物价科将拟定的收费方案送发改与招商局副局长(分管物价)、局长复核,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项目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将汇总的结果送局长签发。

☆ 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

1、收费单位首先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收费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由物价科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印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用电脑打印或黑墨水填写,不得涂改。《收费许可证》一律加盖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审批程序

1、凡需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详细陈述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的依据和理由,该商品的产销情况和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上一级业务主管审核意见。

2、提供成本调查大队的成本监审报告书。

3、物价科审核后拟定的调定价方案送发改与招商局副局长(分管物价)、局长复核,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调定价项目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将汇总的结果送局长签发。

 

 

价格认证中心办事程序(暂不公示)

物品价格评估委托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及评估人委托的其他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

委托机关或评估当事人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物品估价委托书》(物品核价申请书),《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机关评估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2、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其他需要估价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5、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应写明时间、地点;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物品价格评估的程序

1、委托价格评估;

2、受理价格评估;

3、现场勘察

4、鉴定、估算

5、出具评估报告书

 

 

物价检查所的办事程序

物价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1、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局领导审批。

4、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5、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对检查出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交被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7、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物价检查所做出初步方案,然后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8、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亲自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