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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局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0-12-02 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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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事项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年审或年检

每年审核一次(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许可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证后,方可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许可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1年。

联系电话

0759-2966067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批——办结

许可内容

《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事项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许可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211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9-25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年审或年检

根据粤农[2002]109号《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对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年检。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填写年检表,报原发证机关审查并抽检。

许可条件

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兽医疹疗活动三年以上;
2)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诊疗的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
3)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依据和标准:暂不收费。

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格1份。

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许可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动物诊疗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联系电话

0759-2966067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发证

许可内容

管辖范围内动物诊疗许可(含变更换证)。

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1份;
2)诊疗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
3)有关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许可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324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04号令第四章第22-31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年审或年检

兽药经营许可证每五年复核一次,复核办法与换证办法相同。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3条有关规定。

许可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已取消收费。

申请表格

1、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需填写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换证需填写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许可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5年。

联系电话

0759-2966067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发证

许可内容

管辖范围内兽药经营许可(含变更换证)。

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及变更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经营企业法人及有关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及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各1份(交原件验证)。
2
、兽药经营许可换证的持原件及上款相关材料换证。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区农业事务管理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通过,2006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年审或年检

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经营范围内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符合《畜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待定。

申请表格

申领者须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的法律效力

生产、经营种畜禽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许可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联系电话

0759-2966067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发证

许可内容

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含变更换证)

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二)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四)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五)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六)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畜禽和原种畜场还须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海洋渔业办事事项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31031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年审或年检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两年审验一次。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条件:

1)正确填写《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

2)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3)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持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

7)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第二十七条)

  审批收费

无收费项

  申请表格

《卖出渔船申请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表格到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领取。

  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船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活动。

  许可决定机关

湛江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联系电话

2966165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审查受理—>不符合退回,符合条件本级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许可内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须同时提供报废渔船的三证(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下同)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或《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及复印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原件。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卖出渔船申请表,申请跨省、市、县买卖捕捞渔船的,应当提供有卖方所在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
6)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8)海洋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9)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申请人提供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卖出渔船申请须由船舶所有(共有)权人本人签名。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规定(重新修订稿)》农业部第38号令第二十四条)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直接送达或邮寄报送材料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