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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依法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县道667东西线公路用地,西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二东至县道667东西线公路用地,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三东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详见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195公顷,其中农用地0.1094公顷(坑塘水面),未利用地0.3101公顷;
地块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7900公顷,其中农用地3.1735公顷(耕地0.0155公顷、林地0.9924公顷、坑塘水面2.1656公顷),建设用地0.6165公顷;
地块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6314公顷(耕地0.1644公顷、坑塘水面0.4670公顷)。
上述三个地块,用地面积共4.8409公顷,其中农用地3.9143公顷(含耕地0.1799公顷),建设用地0.6165公顷,未利用地0.310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8.00万元/亩补偿。若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省政府公布实施的距离本方案公布时间最近的一期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再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现行的征收土地留用地安置留用情况,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4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局部)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