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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实施细则(初稿)
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4.6条及《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点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至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新建居住项目(即尚未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项目,以下同)居住人口达到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标准的,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并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新建居住项目居住人口未达到配建中小学或幼儿园最低标准,且不具备条件单独配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可在其权属用地中,出资建设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该中小学用地按照技术规定可纳入居住项目的规划指标平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超出应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如建设单位不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须按照居住项目人口规模所占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的综合造价,捐资给政府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并与市教育部门签订捐资建设学位的协议后,规划部门再予办理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待建设单位履行协议相关条款后,再予办理项目的规划核实手续。
三、已建居住项目(即部分住宅建筑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申请调整未建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如居住建筑面积突破原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其权属用地中,配建未建住宅(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应配的中小学及幼儿园,该中小学用地按照技术规定可纳入居住项目的规划指标平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超出应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如建设单位不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须按照未建住宅人口规模所占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的综合造价,捐资给政府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并与市教育部门签订捐资建设学位的协议后,规划部门再予办理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待建设单位履行协议相关条款后,再予办理项目的规划核实手续。
四、由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须与项目首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已建居住项目配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应与下一步拟建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及同步竣工验收),并同步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配建及移交使用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验收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