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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平安湛江建设,现就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严防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原则,突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党的领导、强化改革创新、强化依法治理、强化综合治理、强化基础建设,大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有效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有力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科学的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可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三个下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与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全面压实市县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湛委办〔2015〕36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市级党委、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所辖县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组织协调跨县区行政执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县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生产全额投入保障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常务副职主持召开。
4.明确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担任,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直接主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要组织研究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带队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常委、政府班子成员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分管领域(战线、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级部门以市场准入把关、重点整改治理、强化措施保障、促进达标升级等为主要职责,县级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规范生产秩序、宣传安全知识等为主要任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关系,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牵头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强化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位的副职领导同志担任,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部门其他副职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分管工作职责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党组或党政领导班子一年不少于2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6.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规定,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各企业要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初应当研究审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同等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季度检查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企业监事会、工会应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危行业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租赁和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项目租赁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升级安全基础设施等手段,抓好“源头防范”。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企业在成立后,应当就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本系统和属地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评先评优、效益年薪挂钩机制。
7.强化责任考核约束。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我市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约束。市安委会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向全市进行通报。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内容中的比重,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突出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对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会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
8.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得晋级、提拔;对因事故受到诫勉约谈的相关人员,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9.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开展巡查。巡查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巡查结果作为衡量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行业领域,开展专项巡查。
三、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
10.加强综合协调管理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巡查考核职能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3个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具体承担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职能。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道路交通的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部门;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消防的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城乡建设的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3个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分别由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需要,提请同级政府设立相应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安委会向专项安全委员会交办制度,理顺安委会与专项安全委员会关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一名局领导职务编制,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监察专员领导职务,配备2-3名正科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具体负责或参与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督办、事故查处、宣传教育等综合性事务。
加强镇、村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依托既有网格资源,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构建全覆盖、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
11.加强监管执法体系建设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实行以全员监管、全员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执法“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机制。选优配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相当同级政府部门副职级别的总工程师。强化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职能,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和承担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任务,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设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强化对全市职业健康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在中心镇和各街道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配备必要的监管执法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区(含湛江开发区)可在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配备必要的监管执法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市奋勇高新区、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在镇(街)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体制。
各县(市)非中心镇和各区其他街道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检(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作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县、镇两级应按当地国内生产总值、企业和人口数量综合考虑配置必要的人员力量。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鼓励在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2.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管理行政职能,着眼于提高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组织协调能力及科学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政府应急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人按同级政府部门副职级别配备,提高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的有效性。建设全市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建立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组建大型企业、开发园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快推进东海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湛江港湾水上应急救援安全能力建设和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成立危险化学品、矿山重大事故灾害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专家组。完善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建立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库,完善储备调用机制。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储备和演练等应急工作责任。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四、全面提升依法治理
13.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范制度。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立法精神,根据全市产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范,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相关安全规程和防范措施,从检查内容、法定义务、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等方面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予以明确规范。
14.严格安全准入审核。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严把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安全关口。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源头管控和优化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积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推进审批网上公开办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取消、下放、移交或委托实施。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15.落实监管执法措施。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检查,及时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规范和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应急救援防护服装、标志标识、工作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以及考核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与水平。
16.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制度;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执法行为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和执行效果评估制度,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以及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探索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17.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应在人员经费、执法用车、装备和执法环境等方面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在财政资金方面,进一步健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和监管人员岗位津贴激励机制,将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扩展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配齐满足履职基础保障、监管执法、风险预警防控、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指挥和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防护用品、执法和应急车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强化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封闭培训制度,全面进行业务学习与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公益性监督检查、检测与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加强执法环境保障,维护执法权威和形象,使执法不受干扰,公正执法。
18.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授权统一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企业经济、行政、刑事责任,又要倒查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组长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积极研究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行为。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9.大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查找、研判、防范、预警、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区域、重大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对本地区风险点、危险源实行清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分类分级管控制度,按照《湛江市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特别是对“红色”“橙色”等高风险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盯防,督促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安全风险分析,提高对安全风险的科学预测预警能力;定期对重点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形成专业结论、提出解决方案。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20.落实企业预防措施。各类企业定期全面评估安全风险,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每半年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并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组织职工排查身边隐患。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大力推进信息化、自动化改造,加快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
21.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全面加强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加强暗查暗访,对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并实行台账管理的企业,应坚决落实执法措施,促进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政府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强化重大隐患整改和督办。对重大隐患整改问题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隐患不整改的企业要通过媒体曝光等形式,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强化企业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和行动自觉。
22.强化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切实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定期组织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筑、交通、地下管网、消防、排水排涝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输油管道、电力设施、防洪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粉尘防爆设备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严防发生人员踩踏等群死群伤事件。充分发挥减灾委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作用, 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环保、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23.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罐区安全改造提升。推动对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实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开展平安渔业、涉氨制冷防泄漏安全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场所物理隔离技术和学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深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专项整治。加强高速铁路、铁路浮桥、大型桥梁、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深化琼州海峡航运安全整治。在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提高安全性能。加强民爆物品销售、储运、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管控。
24.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建立职业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临床质控网络、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和职业健康风险定期评估制度,实现部门间职业病防治的数据共享。加强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治疗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25.加大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经费投入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年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投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基础建设提升3年计划(2018-2020),建成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需要的执法、信息、实训考核、应急救援指挥和技术支撑等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依法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制定促进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促进安全产业发展。
26.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积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开发。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强化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监测与管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创建“智慧安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研判,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预测预警科学决策水平和监管工作效能。
27.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指导性目录,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施评价情况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实施措施及事务所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实施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从业诚信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8.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完善和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使用、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领域和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其他行业领域鼓励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将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考核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发挥保险机构、保险社会组织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与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探索实行安全生产“灰名单”制度,对纳入“灰名单”的企业要加大检查的频次及执法监管力度。
29.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画册等载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牢固树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开设安全生产有关课程,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安全警示教育基地或体验中心,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大力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氛围。
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