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本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本区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等。 (十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承办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