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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送来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已收悉。根据湛城规(用地)〔2016〕511号、湛城规(综合)〔2018〕359号文件精神,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位于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3号,面积3490.3平方米,证号为湛开国用(2013)第14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商业综合用地,根据湛城规(用地)〔2016〕511号、湛城规(综合)〔2018〕359号进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
二、土地用途变更后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面积2757.61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与零售商业用地的比例为8:2),防护绿地691.39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41.3平方米、综合容积率为≤3.5,建筑密度为≤31.67%,土地使用年限:城镇住宅用地70年、零售商业用地40年(起止时间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计算),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请严格按照湛城规(用地)〔2016〕511号、湛城规(综合)〔2018〕359号文执行。
三、经评估,宗地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无需补交土地价款。
四、须按土地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五、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