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你司送来的《关于改变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已收悉。根据湛城规(综合)〔2018〕61号、湛城规(用地)〔2015〕449号、湛城规(用地)〔2014〕629号文件精神,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南侧,面积610.2平方米,证号为粤(2018)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8079,证载用途商务金融用地,根据湛城规(综合)〔2018〕61号、湛城规(用地)〔2015〕449号和湛城规(用地)〔2014〕629号)进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
二、土地用途变更后的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为≤6.0,建筑密度为≤40%;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日期为2055年3月17日;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请严格按照湛城规(综合)〔2018〕61号、湛城规(用地)〔2015〕449号、湛城规(用地)〔2014〕629号文执行。
三、经评估,宗地土地使用条件变更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为壹佰柒拾壹万捌仟柒佰元整(小写:1718700元)。
四、请向税务部门核缴税费。
五、须按土地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六、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