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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府通〔2015〕50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1026号。
批准时间: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调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南至规划东海自来水厂一期用地,西至调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北至调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坑塘水面 | 其他农用地 | |||||
1 | 调伦村西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10.4957 | 7.9886 | 5.3301 | 2.6585 | | | 2.5071 | |
2 | 调伦村西坡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1.0622 | 1.0622 | 1.0604 | 0.0018 | | | | |
合 计 | 11.5579 | 9.0508 | 6.3905 | 2.6603 | | | 2.5071 |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60 | 36 | | | 60 |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53号)和《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拆迁房屋及特殊青苗附着物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9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方桂强,联系电话:3389027)。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02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