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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海岛民安镇民富路北侧860㎡宗地 补办出让的批复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8-12-06 15: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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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你司送来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关于证明原湛江市药材公司改制评估转让资产的函》(湛国资司函〔201743号)及《关于东海岛民安镇民富路北860平方米地块的意见》(湛开住规建规〔2018164),申请补办郊府国用总字第0000648/字(1990)第08110500218,面积共86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变更手续。经审查并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按照湛开住规建规〔2018164号文,办理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民富路北13号,面积为86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补出让手续,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起始时间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面积为860平方米

二、经评估划拨补办出让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肆拾壹万陆仟捌佰叁拾叁元整(小写:416833元)。

三、根据《关于证明原湛江市药材公司改制评估转让资产的函》(湛国资司函〔201743号)等文件,对湛江市药材公司进行改制,本宗地的土地权人名称变更为湛江市先锋药业有限公司,郊府国用总字第0000648/字(1990)第08110500218号所载明的土地权利、义务也随之变更。

    四、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权属人变更等事项请向税务部门申报税费

五、土地开发建设须按《关于东海岛民安镇民富路北860平方米地块的意见》(湛开住规建规〔2018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天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天内持相关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