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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6-09-27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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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4年度

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府通〔20154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811号。

批准时间:2015525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地块一:东至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疏港大道,西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地块二:东至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疏港大道,西至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土地所有权人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坑塘水面

其他农用地

1

东山街道昌逻村什二昌经济合作社

2.4793

0.4853

 

 

0.4853

 

 

1.9940

2

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

63.2401

59.4893

3.4372

35.7647

19.6035

0.6839

3.2674

0.4834

 

65.7194

59.9746

3.4372

35.7647

20.0888

0.6839

3.2674

2.4774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60

60

60

60

60

60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53号)和《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拆迁房屋及特殊青苗附着物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9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7132015728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方桂强,联系电话:3389027)。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811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