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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依法征收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
地块一东至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至湛江市大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用地,西至菉塘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广东银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地。征收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地块二东至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至湛江市大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用地,西至菉塘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广东银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地。征收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上述两个地块合计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98.4万元/公顷执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均由村委会自行解决。
三、安置方式:所征收土地为菉塘村委会历史征地留用地,不作安置。
四、土地用途: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五、自本公告之日起,凡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2年度第
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府通〔2019〕17号
湛江市2012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9〕4号。
批准时间:2019年4月4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至湛江市大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用地,西至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广东银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地(土地范围详见用地位置卫星影像图)。
二、征收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 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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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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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园街道菉塘村委会 | 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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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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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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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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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 | / | / | / | 98.4 | /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该用地作为留用地返拨给被征地集体,不需再进行留用地安置,不计提养老保障金。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用地作为历史征地留用地返拨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由村集体自行解决。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林文渊,联系电话:0759-3628336)。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19〕4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粤府土审(16)〔201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江市2012年度第
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实施方案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核湛江市2012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湛自然资(国土)发〔2019〕76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0.606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纵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湛江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湛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公章):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201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湛江市2012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0.6069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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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0.6069 |
| 0.6069 | ||
(一)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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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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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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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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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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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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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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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 0.6069 |
| 0.6069 | ||
(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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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地块一 | 1 | 0.6069 |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防护绿地、道路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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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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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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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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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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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 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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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 P | 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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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
| 县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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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级 |
| 乡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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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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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2〕646号),属《湛江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中的12号地块位置调整,由于12号地块部分土地无法实施征收,现予以调整,调整面积0.6069公顷。 |
填表人: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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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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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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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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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
| 平均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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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补充 耕地总费用 |
| 平均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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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确认信息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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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情况 | |||||||||||
| 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
补充耕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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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水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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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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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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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规模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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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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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 | ||||||
村 | 菉塘村委会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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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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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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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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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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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 塘 水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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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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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 0.6069 | 98.4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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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1.3655万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820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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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62.9052万元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03.65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数 |
| 需要安置的 劳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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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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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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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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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该批次用地作为留用地返拨给被征地单位,不需计提养老保障金,本次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 ||||
备
注 | 该批次用地作为留用地返拨给被征地单位,涉及的征收土地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际不需要政府支付。 | ||||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