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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8-08-27 1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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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探矿权转让、受让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勘查方案及合同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转让经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且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1986)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5)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1986)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1986)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1986)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材料清单

材料目录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TXT为报盘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勘查许可证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

探矿权转让合同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所有级别,且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

受让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必须为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银行)

8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9

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0

自取得探矿权至转让期间的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财政部门)

11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2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转让初审意见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3

涉及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的处置证明文件

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须提供。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财政部门)

14

探矿权人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探矿权转让的文件(有主管单位的)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5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

继续勘查的须提供。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6

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

继续勘查的须提供。

1

0

纸质/电子化

社会组织(申请人及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机构)
 
申请人

17

采矿资质证明材料

转入采矿的须提供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工商管理部门)

18

储量评审及备案文件

自获得探矿权之日不起满2年,但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情形须提供。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主演主管部门)

19

地质勘查报告

自获得探矿权之日不起满2年,但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情形须提供。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注:一、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格式,总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4.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电子文档须符合自然资源部探矿权申报电子文档管理要求。 二、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1.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报盘软件打印清单为准,内容需与“材料清单.txt”一致;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照《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中的分类及《自然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注: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中的【附件】工具可直接制作以“项目名称”命名的标准电子文档。 2.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a) 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b) 凡《探矿权申请资料目录》中所列需提交资料均需保存为PDF文档,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报告、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终止报告中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插入到相应PDF文档对应位置。 3.扫描注意事项:   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200dpi,照片采用100dpi。   a)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晒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b)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c)每个扫描件大小控制在1024×768像素以内。 4.其他要求:   a)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的已有原始扫描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b)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   c)电子报盘大小应尽量控制在10M以内。   d)探矿权申请电子报盘软件下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矿业权软件。

五、受理标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办事流程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1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
)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
)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
、受理
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
、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
、获取办理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探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
1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浏览计量业务网上办事指南)。
4
)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
、受理
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
、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
、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探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政务中心窗口

0759-3392827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下车:11路、12路、38路、5路、10路、48路。
 
开发区管委会下车:16路、31路。

十、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网址

http://www.gdbs.gov.cn/sites/dsft/gdswsbsdtzjft/qxbmck.html?bmzzjgdm=56082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