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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1-30 09: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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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县级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2012002003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2012002003

数量限制:本事项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情况说明:联合农业、林业等部门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

办理结果类型: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其他申请方式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不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有联办机构。联合农业、林业等部门

通办范围:无

二、受理条件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若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现场实地进行审查,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市级竣工验收确认函》;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事大厅窗口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县级财政投资土地复垦项目流程图.jpg

2.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中介服务

 

 

2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中介服务

 

 

3

项目建设情况表、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中介服务

 

 

4

项目立项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中介服务

 

 

5

竣工验收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中介服务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3628336

2.监督方式:

1、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2、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热线:0759-3399195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827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车10路,11路,12路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2004年修正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br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九、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18151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1号东海大厦1005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6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2290729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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