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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开发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1-10-15 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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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开发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交通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信息,是指我局及其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编写、审核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信息:
(一)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行业标准、规范;
(四)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五)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六)交通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七)交通行政确认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八)本机关制定的交通规划和统计信息;
(九)交通项目招投标情况,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十)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交通人事信息;
(十二)交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三)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十四)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五)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投诉、举报、信访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开发区管委会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通告、公告、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形成部门”)要遵循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提出拟公开信息申请;
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可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核准后直接公开;
 2、重要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湛江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形式要件完整的,即刻提出答复意见;
 2、形式要件缺失的,能当场予以补充的请申请人当场补充;不能当场补充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或上报区管委会发布信息。
(四)相关信息文本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形成部门分别存档。
第四章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
(二)重大抢险救灾或救助事件;
(三)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交通中断事件;
(四)其他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重大交通突发性信息,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报局领导和区分管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瞒报。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的,由局机关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每年须向区党委、管委会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政务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纳入各部门的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畴。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政务公开机构按照信息形成部门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要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