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一、受理范围
1. 在本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审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在本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满足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条件的企业。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的通知(粤交运函〔2015〕723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 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 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上述第(六)款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 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15个自然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维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自然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湛江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运输部门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开发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资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经规定的时限经处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湛江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 | 0759—3391817 |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 | 行政服务中心交通指引:可搭乘11路、12路,途经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9-3391817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9-3197178
网址: http://kfbs.zjwsbs.gov.cn/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诉讼: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