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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经营组织、社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对辖区内海上高危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化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印发《乐华街道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街道办事处反映。
附件:乐华街道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乐华街道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乐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海上高危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滨海旅游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乐华街道办事处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摩托艇、滑水、拖拽伞、帆船、潜水、皮划艇等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游乐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属地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落实船舶及浮动设施安全主体责任。船舶、艇筏等所有人和经营人是海上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确保船舶、设施经检验、登记合格,符合适航条件;配齐并有效存放救生、消防、通信等安全设备;聘用持有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严禁船舶超载、超抗风等级、超核定区域航行作业;对所载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检查。
第五条 压实经营组织管理责任。从事海上高危游乐活动的经营公司、俱乐部等组织必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游客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告知和基本操作培训,并确保其正确穿戴救生衣等防护装备;对其经营活动的组织全过程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七条 夯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承担属地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安全监管、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工作,督促各方责任落实。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社区居委会、船舶(包括乡镇船舶以及养殖渔排在内)和海上设施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负责乡镇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及相关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必要的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救生知识宣传;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海上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船舶操纵技能培训;
(四)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休闲海钓活动、海洋牧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完成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强化社区居委会协管责任。各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要求,具体履行以下协管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辖区内船舶和海上设施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进行排查和信息报告;
(三)协助开展乡镇船舶的信息登记、核查和日常安全宣传;
(四)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
(五)协助做好休闲海钓活动、海洋牧场安全管理相关的群众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
(六)协助加强辖区内传统民俗活动(如龙舟比赛等)期间的海上安全秩序维护和群众组织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海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人员救助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海上高危游乐活动安全协管工作任务。
第三章 准入与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培训。驾驶、操作、教练、救护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条 严格规范经营区域与活动流程。经营单位必须在海事部门划定的范围内明确自身经营区域,设置必要的边界浮标和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分项目的安全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遇有大风、大雾、雷暴等恶劣天气,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告知与保险要求。经营单位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安全须知,明确告知活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救方法。必须为游客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示游客自主补充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无船籍港,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浮动设施、装置。
(二)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等,须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本制度所述管理要求主要针对本街道辖区内纳入乡镇船舶管理的涉渔船舶。
(三)乡镇船舶,主要指本街道辖区内村(社区)集体、居民个人所有或使用的,从事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休闲游乐等活动的船舶,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管理,取得相应证书或标识。
(四)海上风电场水域,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海上风电场外围风机包围海域及其外延一定范围(通常为500米)的管控区域。具体范围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
(五)海上高危游乐活动,是指在海上进行的,因其活动特性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经营性娱乐项目,主要包括摩托艇、拖拽伞、帆船、潜水、滑水、皮划艇等。
(六)海洋牧场,是指基于海洋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场所,以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特定渔业模式。其安全管理参照相关行业规定及本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七)休闲海钓活动,是指以娱乐性垂钓为主要形式的休闲渔业活动。利用船舶进行的休闲海钓,其船舶及活动安全须符合本制度及渔业船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乐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