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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006382
负责人:陈胜林
住 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人民大道中33号1号楼四楼406室(一址多照)
2025年8月22日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刘义雄(1915102****)、肖冬芽(1915102****)对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经查,该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00638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D01160),业务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证照齐全。经检查发现,2025年8月15日,由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安排“香港、澳门三天住深圳珠海酒店”的旅游团(团号:20250815),详见:“《旅游行程单》1份、《同行确认单》1份、《计调结算单》1份)”。本次旅游行程由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陈碧清具体负责,该旅社行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
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林现场陪同见证执法检查,并签字确认。
8月22日,本案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8月29日,当事人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9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8楼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
9月1日,本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负责组织安排“香港、澳门三天住深圳珠海酒店”的旅游团队(团号:20250815),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社会危害比较轻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湛开文综检字[2025]F-000002号)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湛开文综改字[2025]F-000002号)1份;3、《协助调查通知书》(湛开文综协通字[2025]F-000002号)1份;4、当事人陈胜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5、计调陈碧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6、《现场证据提取说明》5份;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9、当事人陈胜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计调陈碧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适用《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十七章《湛江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条第(一)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1点、1年内第一次查处的,或违法组团次数不足三次的,处罚款1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9月2日,我局拟对事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责任人陈碧清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至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事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责任人陈碧清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