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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湛旅〔2012〕158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府办《印发湛江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2〕56号)要求,为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旅游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送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局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照该试行规则执行。
2012年12月29日
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旅游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湛江市各县(市、区)的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适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作出处罚决定,确保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一致。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规时应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地方法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的;
(二)积极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可以依法减轻的。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提供的旅游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给游客的旅游活动带来严重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造成损失较大的;
(五)违法行为危害较多数人利益,造成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的;
(六)阻挠、抗拒管理,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复杂,不易认定适用情形的,报广东省旅游行政部门决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除当场处罚外,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首先由案件查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设置法制机构的先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实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案件查办机构提出处罚建议后,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设置法制机构的先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照规定接受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不依照本规则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追究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湛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