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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职责政务公开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0-07-12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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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职责政务公开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分局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电(含文稿起草)、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党务、政工、干部员工的人事管理;组织开展政治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制定和落实干部培训考核计划;负责人事档案、劳动纪律、劳资、福利、离退休干部员工的事项办理;组织实施干部员工年度考核,负责干部员工的调配;

3、负责宣传、信息、执法简报的编发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日常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含电子政务)、财务、物业和对外联络工作;

4、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汽车队的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5、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规科职责

1、负责制订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专项、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平时执法活动的监督及重大案件的执法指导工作;

3、承办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的答复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4、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对工作人员的投诉,查处和督办举报的案件;

5、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执法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证、执法标志和检查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洁勤政、履行职责等工作;

6、负责协调、指导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强制拆除等重大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制定;负责承办、指导执法大队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对一般案件的批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7、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市政科(挂路灯所牌子)职责

1、根据我区城市道路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市政道路、公用事业、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养、维修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本区城市道路、桥涵、市政排水、排污系统、市内排洪渠、防浪堤等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参与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峻工移交;负责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单位进出道路的出入口设置、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市政排水许可审批。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工作及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5、负责本区域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总体规划实施的协调,定点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

6、研究拟订本区城市亮化的管理办法。负责本区内道路和广场、花坛、绿岛的的照明设施、灯饰和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安装、更换、维修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检查城市照明等亮化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及监督管理。

7、负责本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小区的道路、排水、排洪、路灯等市政设施工程的报建、审批、验收工作,并实行规范管理。

8、负责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组织实施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10、负责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行业管理。

11、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园林科职责

1、负责编制城区园林绿化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城区内庭院绿化、景点绿化、公用园林绿化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3、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区迁、砍、修剪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和行政收费;

4、负责城区内政府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广场、种苗基地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对古树名木进行报批和开发小区包括单位建筑项目中的绿化报建、审批、验收工作,并实行规范管理。

5、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环卫科职责

1、负责管理城区及东海岛(各镇辖范围除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2、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区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3、负责管理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特 种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按市专项规划的定点由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实施)、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

4、负责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

5、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区和东海岛两个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对损坏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路灯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3、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它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集中行使对无照商贩和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组织工作;

6、履行省、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1)负责执法大队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做好执法大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一般案件的立案、审查、报批等执法工作;

(3)负责综合管理局转办案件和市民举报案件的查处回复工作;

(4)承担综合管理局安排的突击行动和各项整治任务;

(5) 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