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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09-06-15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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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保民生,公平正义促和谐

——开发区检察院阳光检务宣传

二、检察院性质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和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代表国家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办公电话:3153606〕

负责本院的政工、人事、教育、文秘、调研、档案、行政、装备、技术、财务等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民行控申检察科〔包含举报中心、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办公电话:3153609〕

1、统一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当面、预约等方式进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

2、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3、审查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依法分流移送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并按照首办责任制规定负责催办和跟进。

4、书面答复或者当面告知信访人举报、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5、办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刑事申诉案件。

6、办理属于本院应承担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

7、办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开展举报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三)职务犯罪侦查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包含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职责。办公电话:3153605〕

1、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12种犯罪案件。

2、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5种渎职犯罪案件。

3、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7种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处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研究、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警预测等措施,协助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多发行业、涉及公共财政或者公共利益项目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健全防控治理的制度;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四)侦查监督科〔办公电话:3153610〕

1、对公安机关及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2、对公安机关及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延长。

3、对公安机关及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参与刑事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公诉科〔办公电话:3153608〕

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3、对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4、参与刑事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纪检组〔办公电话:3153602〕

1、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3、制定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三、开发区检察院举报控告申诉地址、电话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湛江人民大道中34号开发区财政局大楼北面6楼

邮政编码:524022

传真电话:3153603

人工接听举报电话: 3622000

24小时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电话:3382000

四、开发区检察院接访时间和地址

(一)一般接访时间

本院接待群众的来访,实行法定工作日接访,即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5时至15时30分。

接访地址:本院接待室(本院民行控申检察科办公室)。

(二)检察长接访日

本院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群众来访日,是每月第三周的周三,接访时间每月一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特殊情况向后顺延)。

接访地址:本院接待室(民行控申检察科办公室)。

(三)下访巡访接访时间和地点

本院检察长(党组成员)带领下访巡访工作组,于每月第二周的周三上午9时至11时30分,接访时间每月半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特殊情况向后顺延)。

接访地址:分别到泉庄街道办事处、乐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东海岛新区街道筹建处(东海岛新区指挥部)进行接访。

(四)开展“举报宣传周”时间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时间:每年6月的第三周。

五、公民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举报、控告申诉权。举报权、控告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

2、要求保护权。公民的举报(实名举报、据实举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迫害、打击报复。

3、要求回避权。公民如发现检察机构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可要求其回避。

4、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后,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举报人依法享有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公民有权自由选择电话、信函、当面、预约、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控告申诉。

(二)义务:

1、举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的义务。举报、控告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第一,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第二,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不能扣帽子,言之无物;第三,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义务。应当遵守举报、控告和申诉工作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询问的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义务。

六、举报控告申诉注意事项

1、应实名举报,即举报人、控告申诉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但举报人如不愿意实名举报的,也可留下化名或密码和联系电话,以便检察机关取得联系。

2、集体来访者,应选派1至3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3、来访者应当文明、礼貌、守法,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和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选择以电话、信函、当面、预约、互联网等方式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公民通过拨打检察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检察机关设置举报专线电话,分人工接听和录音两种。公民拨通人工转接举报电话或者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电话后,请听清提示,按照电话中的语音提示进行举报或者录音举报。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

2、信函。信访人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申诉。

3、当面。来访者就其所掌握的线索情况,亲自到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当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

4、预约。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来访者与受理机关进行联系,约定时间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控告申诉。

5、互联网。检察机关还设立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

(二)本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私放在押人员罪;(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9)环境监管失职罪;(2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3)放纵走私罪;(24)商检徇私舞弊罪;(25)商检失职罪;(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破坏选举罪。

(三)举报材料的内容

1、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2、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举报要求;

4、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举报案件的办理

本院民行控申检察科统一受理举报案件后,依法分流、移送到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办,并在15天内答复分流、移送的情况。

八、刑事申诉须知

(一)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在接到该决定7日后提出的申诉;

3、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5、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6、不服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超过10日、刑事裁定超过5日)的申诉;

7、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

(二)刑事申诉人

有权提出刑事申诉的是:原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刑事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2、原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决定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3、申诉人提出认为原案件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刑事申诉书的书写要求

1、申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原案件审理情况;

3、认为原案件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诉请求;

5、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本院民行控申检察科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并查办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刑事赔偿须知

(一)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1、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

2、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

3、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检察人员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反对受害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6、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负有共同赔偿义务。

(二)不承担刑事赔偿的范围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被羁押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拘留的;

5、检察人员违法侵权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6、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损害的;

7、有证据证明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刑事赔偿请求人

有权请求刑事赔偿的是: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向本院请求刑事赔偿的条件

受害人向开发区检察院请求刑事赔偿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违法侵权情形依法属于本院刑事赔偿的范围;

4、请求赔偿未过法定时效(法定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五)向本院请求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原案件处理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

3、经依法确认的属于本院刑事赔偿范围的案件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包括:由本院作出的撤销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纠正复查决定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处理决定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处理决定书;认定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措施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等)。

(六)刑事赔偿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1、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原案件审理情况;

3、经依法确认的案件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

4、申请事项及理由;

5、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

本院民行控申检察科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并查办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刑事赔偿案件。对已受理赔偿申请的刑事赔偿案件,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十、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须知

(一)本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申诉(包括:一审宣判后,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终审或者再审终审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不服的申诉(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不服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相关文书和行为的);

3、当事人举报、控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1、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即判决未超过15日,裁定未超过10日;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人身依附关系的,但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诉或者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予立案、终止审查、不予建议抗诉或者不予提请抗诉决定不服,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5、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申诉的;

6、《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的。

(三)民事、行政申诉人

有权提出民事、行政申诉的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民事、行政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2、原审人民法院(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3、申诉人提出申诉主张和申诉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

(五)民事、行政申诉书的书写要求

1、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主张、请求;

3、申诉事实和理由。包括:(1)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主要事实不清、错误之处;(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错误、主体错误的;(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法律不当之处;(4)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六)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和期限

本院民行控申检察科接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依法审查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审查的决定;决定不立案审查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通知申诉人;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并自调阅审判卷宗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终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3个月。

(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步骤和结案

1、立案审查步骤:(1)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审核证据材料;(2)查阅法院审判卷宗;(3)对确属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的主要证据进行调查取证;(4)全面审查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

2、立案审查后有以下结案情形:(1)终止审查(结案);(2)不提请抗诉(结案);(3)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4)检察建议;(5)促成和解(结案)。

(八)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审理费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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