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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6: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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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26001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73026001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结果样本:特许捕捉证样板.pdf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非通过捕捉方式不可,才能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捕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符合规定;  ——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可以捕捉的;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实施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实施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特殊情况任务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申请人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渔业主管部门 因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要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证》(对应原来的《驯养繁殖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 公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渔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7、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中线公路中一号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 条款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3-12-07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扣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条 条款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1-01 条款内容: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条款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7-11-30 条款内容: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猎捕证》。   第九条 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因人工繁育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人工繁育证》复印件1份;   (三)?因人工繁育、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特许猎捕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猎捕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三条 取得《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进行。   捕捉作业必须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   第十四条 捕捉作业完成后,捕捉者应当立即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捕捉情况进行查验,收回《猎捕证》,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查验结果、交回《猎捕证》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依据文号: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条款号:序号第47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1-07-27 条款内容:序号第47:省管权限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审核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修订) 条款号: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只是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修订) 条款号: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修订) 条款号: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非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取得《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进行捕捉。捕捉作业必须按照《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捕捉者应当立即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捕捉情况进行查验,收回《捕捉证》,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查验结果、交回《捕捉证》。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0759-322000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63号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http://hyyyj.zhanjiang.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