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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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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7012001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17012001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jpg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品种特性介绍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3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4 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无 【样表】 5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农业主管部门 无 6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7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3、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中线公路中一号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3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3;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2015年修订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01-01 条款内容: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5-04-29 条款内容: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1.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