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社保减免就业医保

7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33:49  
【打印】 【字体: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6009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16009000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结果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结果样本:(模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pdf 办理结果类型: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 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条件; 2) 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3)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申请人 无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专家论证意见的报批稿)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1、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中线公路中一号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1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1;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条款号:第五、六条 颁布机关:水利部 实施日期:2015-01-01 条款内容: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07-02 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1.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